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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
債 權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仲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上簽收人與本件債務人間關係為何。
二、債務人張仲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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