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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廖彗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廖彗均於97年2 月4 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按延滯第1 個月以300 元,延滯第2 個月以400 元,延滯第3 個月以500 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
㈡債務人廖彗均共消費簽新臺幣60,886元,但於107 年5 月14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63,11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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