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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光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叁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光清於民國92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93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8月24日止累計158,331 元正未給付,其中52,535元為本金;
105,628 元為利息;
16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光清於民國92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93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8月24日止累計109,095 元正未給付,其中31,260元為本金;
77,751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李光清於民國91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分04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8月24日止累計677,253 元正未給付,( 其中170,359 元為本金,505,523 元為利息,1,37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李光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8月24日止累計628,900 元正未給付,其中163,857 元為消費款;
461,443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 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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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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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52535 │8 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002│新臺幣│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1260 │8 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004│新臺幣│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3857│8 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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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3│新臺幣│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0359│8 月25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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