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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惠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惠生於民國90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分03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8月24日止累計59,447元正未給付, (其中14,920元為本金,44,527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7 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惠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8月24日止累計485,895 元正未給付,其中125,840 元為消費款;
356,455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7 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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