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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白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伍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逾期延滯金,㈡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逾期延滯金,逾期延滯金之收取以最高三個月計算為限,㈢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逾期延滯金,逾期延滯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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