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119,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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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1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月瀚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截至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止,尚欠本金、利息…共計新台幣107,078 元…,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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