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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張淑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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