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192,2018091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9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明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依貴公司之請求,計算至民國94年12月29日止之債權總金額為何?

二、承上,如逾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之50,439元,則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戴明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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