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228,201809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俠客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俠客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郭淑貞而非莊昌順,請釋明債務人俠客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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