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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88號
債 權 人 王志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公續豪即續航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公續豪即續航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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