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293,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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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9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陳柔汶
債 務 人 陳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玖佰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萬陸仟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

㈡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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