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31號
債 權 人 張家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庭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台幣59,0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劉庭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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