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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0號
債 權 人 黃博程
債 務 人 范玉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屆期不為清償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惟依其提出之借據、金錢消費借貸及分期付款契約書所載「3、本契約約定利息以年息18%計算」,故年利率18%為約定利息,依前揭說明,約定利息之請求期間僅得在借貸關係存續中,則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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