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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陳麗玲
債 務 人 蔡宗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貳萬貳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參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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