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債 權 人 周咨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昭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謝昭榮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臺灣銀行107年9月18日之牌告匯率資料(須以聲請時之牌告匯率)。
三、請提出就本件債權已對主債務人萬詮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之正名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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