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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69號
債 權 人 李菊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聖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台端所提之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雙方約定於民國107年3月15日還款,債務人於107年3月16日始負遲延責任,則台端請求自107年2月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王聖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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