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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季睦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季睦淳於民國106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止累計212,617元正未給付,其中202,860元為本金;
8,464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季睦淳於民國106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止累計166,001元正未給付,其中157,983元為本金;
6,725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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