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莊建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債權計算書(依交易明細查詢所載,自95年6 月21日起有四筆呆帳收回,則貴公司仍請求自94年11月2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余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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