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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王中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秋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三、債務人吳秋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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