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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8號
債 權 人 張之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志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附表二編號1 、3 、10、11部分,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該提款卡為第三人許文寧所有,台端非該帳戶之所有權人)
三、債務人蔡志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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