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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11號
債 權 人 陳世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報價單及請款文件所示,本件債權人實為TVC Service Pty Ltd,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命補正其對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提出TVC Service Pty Ltd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並陳報其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及經我國政府認許於我國境內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
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8月10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此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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