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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王蓮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南亞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正本。
(台端僅提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掛失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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