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復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貴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貴公司之聲請狀漏未列載)
二、貴公司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非貴公司,請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即復盛股份有限公司),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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