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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游竹南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一件(台端所附為持有股票明細表,請向股票發行公司聯絡並檢附正確掛失通知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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