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執消債更,120,2018091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麗如

代 理 人 蘇盈?Y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變更要保人、不得辦理保單借款或領取解約金及其他不利債權人之處分。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明文。

且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第2項之限制,此觀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麗如業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裁定自民國107年9月18日起開始更生程序,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
│編號│要保人│ 保險公司         │    保單號碼      │
├──┼───┼─────────┼─────────┤
│ 1  │黃麗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N000000000    │
│    │      │限公司            │                  │
├──┼───┼─────────┼─────────┤
│ 2  │黃麗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N000000000    │
│    │      │限公司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