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拍,242,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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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葉富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展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號之本票有無向相對人提示?提示日為何?並請載明年、月、日。

二、承上,如未提示,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清償之證明文件,或兩造就上開債權有約定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劉展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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