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汪秀珍
聲 請 人 施佳男
聲 請 人 施頤靜
聲 請 人 施佳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仁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陳仁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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