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江俊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弘發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岡山區成功段430-29地號土地及其上19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鄭弘發、債務人鄭淑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