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陳彥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文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
二、請『依票號』分別具體載明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
三、相對人李文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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