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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陳瑞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恒信機電有限公司、鍾育光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鍾育光」亦或「恒信機電有限公司及鍾育光」?(蓋台端提出之票號6054715之本票,發票人僅鍾育光一人)
二、承上,倘相對人為恒信機電有限公司,依經濟部商工登計資料查詢可知,「恒信機電有限公司」非獨資商號,請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發票人為恒信機電有限公司之本票原本到院;
如相對人僅鍾育光一人,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為「鍾育光」。
三、相對人鍾育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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