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許煒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白龍興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二、相對人劉家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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