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審訴,604,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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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04號
原 告 尹功全
原 告 尹倩君
原 告 尹倩雯
原 告 尹倩敏
原 告 尹倩倩
原 告 尹樂蓁
原 告 尹倩玉
原 告 尹倩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蔡政穎律師
被 告 沈辰澤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100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8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5,48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145.16㎡×公告土地現值91,820元/㎡×權利範圍48/10000)+建物最新課稅現值559,300元=1,945,48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9,711元,尚應補繳5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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