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1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沈俊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蔡琇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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