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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秀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顏秀寧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
核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取得免責機會,若其於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獲得相當程度之受償保障,法院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
而該條所稱「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並未將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償金額予以排除,則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包括清算程序中之受償額)如均達該比例,債務人即得依本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概應予免責(參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101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準此,法院為裁定時,尚應綜合衡酌一切情狀,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以求社會健全之經濟發展,核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9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68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
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債權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爰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前向高雄地院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業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准自民國97年12月19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高雄地院司法事務官以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9號進行更生程序,因聲請人未提出更生方案,爰由高雄地院依職權逕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自99年1月13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嗣經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另經高雄地院於99年9月21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再經高雄地院於100年2月22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略以聲請人具有因浪費或投機行為致負擔過重之債務為由,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規定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無訛。
㈡茲聲請人主張其於法院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如附表所示金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實,業據提出永豐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清償證明各1紙及匯款單多紙附卷可參,並經本院通知債權人陳報對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之意見到院,有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債權人對於聲請人確實有清償債權總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實不爭執,應認定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之要件,本院審酌聲請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足認各債權人受清償金額均已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則揆諸前開說明與本條例第142條之規定,爰為聲請人應予免責之裁定,堪予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雖因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而經裁定不免責,然其既已繼續還款達到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程度,且經本院斟酌其裁定免責並無不適當,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其免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
┌─────┬──────┬───────┬──────┬──────┐
│債權人 │依高雄地院 │依消債條例第14│依高雄地院 │繼續清償數額│
│ │99年度司執消│2條所定「債權 │99年度司執消│ │
│ │債清字第14號│額之百分之二 │債清字第14號│ │
│ │債權表所載債│十」(小數點以│分配金額 │ │
│ │權總額 │下採四捨五入計│ │ │
│ │ │算) │ │ │
├─────┼──────┼───────┼──────┼──────┤
│台新國際商│329,878元 │65,976元 │0元 │69,274元(債 │
│業銀行股份│ │ │ │權人陳報為 │
│有限公司 │ │ │ │69,658元) │
├─────┼──────┼───────┼──────┼──────┤
│永豐信用卡│29,280元 │5,856元 │0元 │全數清償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
│凱基銀行股│88,348元 │17,670元 │0元 │18,553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原萬泰商 │ │ │ │ │
│銀) │ │ │ │ │
├─────┼──────┼───────┼──────┼──────┤
│中國信託商│295,064元 │59,013元 │0元 │61,963元(債 │
│業銀行股份│ │ │ │權人陳報為 │
│有限公司 │ │ │ │61,938元) │
├─────┼──────┼───────┼──────┼──────┤
│京城商業銀│30,517元 │6,103元 │0元 │6,409元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渣打國際商│85,052元 │17,010元 │0元 │17,861元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遠東國際商│46,147元 │9,229元 │0元 │全數清償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原友邦國際│ │ │ │ │
│信用卡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香港上海匯│412,860元 │82,572元 │0元 │86,701元 │
│豐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原中華商銀│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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