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聲,97,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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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莊雪珍
相 對 人 楊吳秀枝
吳曾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故須有強制執行程序繫屬中,始有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07 年度司拍字第201 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伊聲請強制執行,伊已對系爭裁定提起異議之訴,並經本院107 年度抗字第63號受理,如不停止相對人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恐受不能或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爰聲請准予裁定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僅係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8 月31日以107 年度抗字第6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對該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聲請人並未提起異議之訴等情,此經本院調閱上開107 年度抗字第63號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9 至17頁)。

又相對人執本院107 年度司拍字第201 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 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系爭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於107 年8 月21日裁定駁回相對人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該駁回強制執行聲請之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3日確定,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可稽,並有本院107 年9 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本院卷第21至22頁),足見兩造間目前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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