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補,579,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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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蘇春榜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被 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30,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40元(計算式:3,000元+1,440元=4,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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