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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張盛進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被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4,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7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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