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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戴佶伶即李月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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