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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蔡淑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蘇銓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9,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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