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兼
送達代收人 謝智翔
被 告 謝劉素貞
劉進龍
劉進忠
劉素珍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因本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是否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尚有未明,爰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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