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543,201809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4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志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黃志傑為未成年人,請具狀列載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其及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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