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760,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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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6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蘇東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蘇東齡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4 年3 月2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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