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0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健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現金卡債權違約金部分,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如利率不一,請具體載明各期間請求之利率為何。
二、債務人張健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