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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30號
債 權 人 湧舜工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龍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社所提出之報價單,客戶名稱為大八大飯店,則對大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釋明本件修繕費用請求權人為貴社或鼎承工程有限公司,抑或二者共同請求?(蓋提出之報價單上為二者出具之名,且有鼎承工程有限公司之用印)
三、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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