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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蔡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係以債務人積欠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債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業將該筆現金卡債務債權讓與其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讓與證明書記載,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5,519元,註:此債權總金額係以計算至【民國100年5月16日】止。
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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