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信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向信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25萬元之債權,依借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債務人向信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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