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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代 理 人 王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銘松、鄭金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違約金年利率10﹪之依據(依契約書第九條約定,依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2 ﹪。
)
二、債務人許銘松、鄭金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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