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899,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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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9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麗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之帳務明細表。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計算書所示,貴公司受讓之本金為385,821 元之九成,約347,23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貴公司請求逾347,239元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吳麗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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