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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9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耀
債 務 人 吳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貳佰參拾玖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計算書所載,本金餘額385,821 元,理賠比例為90﹪,則債權人請求逾347,239元【計算式:385,821 ×90﹪=347,2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部分,逾債權讓與之範圍,其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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