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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19號
債 權 人 楊琪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琇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請求之標的一、...自民國107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7年3月15日至清償日止。
其中「並自民國107年3月15日至清償日止。
」之意旨為何?如係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年息以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王琇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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